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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輝是平度市店子鎮(zhèn)某小學的學生,2010年3月,小輝通過學校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投保國壽學生兒童意外傷害保險,約定住院醫(yī)療費保險金額為8萬元,殘疾賠償金保險金額為2萬元。
第二年4月,小輝被劉某駕駛的拖拉機撞傷,構成七級傷殘,共花費醫(yī)療費10萬余元。事故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小輝父母起訴劉某及強制保險公司,要求雙方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1萬余元。后經(jīng)法院審理,判處由強制保險公司賠償12萬元,剩余9.7萬元由劉某承擔。
隨后,小輝父母認為,人保公司還未賠償,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10萬元。
審判
經(jīng)平度法院審理認為,小輝與人保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成立、小輝履行了交費義務,人保公司應當履行自己的理賠義務。小輝因意外事故造成了傷害,構成了傷殘,因此其家長要求的傷殘賠償金2萬元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人保公司應當理賠;但要求的8萬元醫(yī)療費,小輝已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賠償,不能再次請求保險公司賠償,因此其請求人保公司賠償醫(yī)療費8萬元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由人保公司付給小輝保險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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