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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自2012年年初起在某收購站從事搬運工作,期間,該收購站為包括高某在內(nèi)的11名工人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B型),保險金額為40000元/人,未指定受益人。
2013年1月25日,高某等數(shù)名工人依該收購站負責人指示,在汽車修理廠門口搬運廢舊金屬時,高某突然后仰倒地,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事發(fā)當日,公安局對事發(fā)現(xiàn)場人員龔某、吳某、李某進行調(diào)查。龔某、吳某均稱當時沒有什么東西砸到他,他突然倒下。宣城某醫(yī)院急診病歷記載是患者突然后仰倒地。高某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記載“死者姓名 高某……1..(a)直接導致死亡的疾病或情況:猝死 (b)引起(a)的疾病或情況:心梗?引起(b)的疾病或情況:外傷?”事故發(fā)生當日,投保人吳某即撥打保險公司報險電話進行了報險。
2013年3月19日,高某之子向保險公司理賠,同日,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死亡不屬于保險范圍為由,向高某之子出具《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拒絕理賠。被投保人高某尸體已于2013年1月28日火化。2013年4月9日,高某之子訴至法院,請求某保險公司立即給付其保險金40000元。高某的其他繼承人有其兒子、妻子、母親,其妻子、母親向法院書面聲明放棄繼承權(quán)。
被告某保險公司則辯稱其承保的是團體意外傷害險(B型),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傷害,而原告是在工作中突然倒地,不屬于因意外傷害而死亡,醫(yī)院的死亡證明書也沒有說明跌倒是致死的直接死因;原告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此次事故是保險事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某收購站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為包括高某在內(nèi)的11名工人購買了一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并交納了保險費,被告予以接受并簽發(fā)了保險單,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當事人應(yīng)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wù)。因高某妻子、母親以書面形式明確放棄繼承權(quán),該事故保險金應(yīng)由原告高某一人繼承,原告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高某非因意外傷害死亡的辯解意見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不予采信。據(jù)此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高某保險金4萬元。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高某死亡是否屬于意外傷害死亡?
根據(jù)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傷害。某保險公司辯稱高某系猝死,并未遭受任何外力,且不能排除疾病原因,故不屬于意外傷害死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yīng)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者應(yīng)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本案中,高某死亡是否外來的、非疾病的原因所致,因其系突然后仰倒地死亡,是先死亡后摔倒,還是先摔倒后死亡,無證據(jù)證明。雙方當事人均認為只有進行尸檢才能查明具體死亡原因,但高某尸體已經(jīng)火化,而投保人在事故當日即向保險公司報險,被告未要求對死者的尸體進行尸檢,那么證明其所主張的被保險人非意外傷害致死的理由無法得到證實,被告保險公司應(yīng)對不能舉證證明高某的死因是由于潛在疾病所致而承擔不利后果。
因此,高某的死亡符合保險合同關(guān)于意外傷害死亡的約定,被告應(yīng)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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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意外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