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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車主為車輛購買交強險是車主的法定義務,不買交強險,如果車輛出了事故,車主就得履行本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義務。近日,廣西田陽縣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被告孫靜雖然在交通事故中與原告梁旺承擔同等責任,但由于未購買交強險,致使其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了7758.04元的全額賠償。
2012年5月17日09時40分,梁旺駕駛二輪摩托車沿324國道右側非機動車道行駛,孫靜駕駛客車在梁旺前面的機動車道內(nèi)與其同向行駛。當兩車行至國道324 線1883KM+20M處時,孫靜駕駛的客車右轉彎時與梁旺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梁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梁旺于2012年5月17日至2012年5月26日在田陽縣人民法院住院治療,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住院期間陪護1人,醫(yī)生建議全休兩周。2012年6月7日,田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梁旺駕駛載物超寬的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孫靜駕駛機動車未能按交通信號安全轉彎,雙方導致事故發(fā)生的過錯作用及嚴重程度相當,認定梁旺、孫靜均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孫靜作為客車的車輛所有人沒有為該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2013年5月9日,梁旺向法院起訴,要求孫靜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梁旺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7758.04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孫靜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為其所有的貨車投保交強險,致使梁旺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給梁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因此這部分損失應由孫靜承擔,最終判決由孫靜在交強險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nèi)賠償原告誤工費1160.64元、護理費483.60元,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5713.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共計775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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