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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系某科技公司的一名員工,入職時曾向公司出具承諾書,自愿放棄購買社會保險,并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一年前,范某在下班后遇意外受傷住院治療。出院后,范某要求公司承擔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用20500元。經醫(yī)療保險基金結算中心核實,符合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政策報銷范圍的金額為154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范某簽署了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書,不論該承諾是否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故不能免除科技公司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因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科技公司未為范某繳納社會保險,造成范某無法享受醫(yī)療保險待遇,科技公司理應在法定義務范圍內對此承擔責任。故科技公司應根據核算數額向范某賠償未購買醫(yī)保所造成的醫(yī)保待遇損失15400元。
法官說法: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yè)、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共同承擔的法定義務,屬于法定強制性義務。即使勞動者自愿放棄,用人單位也不能免除其參保義務,否則有可能承擔更大的風險。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應積極參加社保,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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