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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主張其與案外人李某簽訂《勞務承包協議書》,陳某系李某雇傭員工,故陳某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這與陳某加蓋單位印章的工作證相矛盾。另,民事判決已確認交通事故雙方過錯程度相當,故陳某在交通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判決維持涉案工傷認定書。
用人單位深圳市萬X和五金有限公司上訴:公司將飯?zhí)玫南赐雱趧枕椖糠职o李某,陳某與李某存在勞務關系,故公司與陳某不存在勞動關系。陳某作為洗碗工,其工作是用餐完畢后才開始,6時30分前上班明顯過早。此外,交警部門沒有明確劃分責任,民事判決僅認定過錯程度相當,原審判決據此直接認定陳某不負主要責任有誤。
被上訴人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答辯稱:用人單位的上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確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二審法院認為:案外人李某作為自然人不屬于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依法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且上訴人已向陳某發(fā)放工作證,陳某為上訴人工作,故上訴人以《勞務承包協議書》為據主張與陳某不存在勞動關系缺乏事實依據。此外,證人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路線圖及民事判決等材料可證實陳某系在合理的上班時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民事判決認定交通事故中雙方過錯程度相當,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某在上班途中因發(fā)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并無不當。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析點評:
本案中職工的工傷事實有病歷材料、工作證、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民事判決、證言證詞等材料相互印證。交警部門雖然無法出具明確劃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書,但是經過司法機關的民事判決文書,亦已確定了交通事故中雙方過錯程度相當,因此陳某理應不承擔主要責任。社保行政機構考慮了司法機關民事判決中對于過錯的認定,在實質上不僅實現了依法行政,也踐行了合理行政,維護了勞動者的切實利益。
法律依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ㄒ唬┞毠づc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fā)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ǘ﹦趧张汕矄挝慌汕驳穆毠ぴ谟霉挝还ぷ髌陂g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ㄋ模┯霉挝贿`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ㄎ澹﹤€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工傷保險有關規(guī)定處理意見的函》
關于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如何理解和適用問題,經征得國務院法制辦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遵照執(zhí)行:
一、該條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二、該條規(guī)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败囕v”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固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三、“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司法機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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