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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是否會影響工傷認定?法院認為,提前下班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當受到勞動紀律的約束、處罰,但不影響“下班”的性質(zhì),不影響申請認定工傷的資格。
這起事故發(fā)生在去年3月18日晚11點多,陳某提前10分鐘下班,騎自行車行至建湖縣慶豐鎮(zhèn)雙勝橋橋面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4年3月20日死亡。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去年7月,陳某之子向建湖縣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同年9月,被認定為工亡。對此,陳某所在的金龍馬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
二審中,金龍馬公司提出,陳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與公司只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對此,法院認為,《勞動法》并未規(guī)定禁止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因此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屬于勞動法的調(diào)整范圍。本案中,陳某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受金馬龍公司聘用,接受公司管理,從事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工作,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當認定其與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關于提前下班算不算工傷的問題,金龍馬公司認為,陳某是提前下班,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下班途中”,其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應由本人承擔。
對此,法院認為,提前下班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當受到勞動紀律的約束、處罰,但這種行為并不影響當事人實質(zhì)下班的性質(zhì),不應影響當事人申請認定工傷的資格,否則這種輕微過錯和失去工傷保險資格的嚴重后果不夠合理,也有違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本案中,陳某提前10分鐘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被交警部門認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應視為陳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
綜上,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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