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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川法院審結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以恙螨叮咬導致被保險人死亡屬于格式條款中的意外傷害為由,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合同受益人意外傷害死亡保險金60000元。
2012年4月18日,原告陳某的母親楊某在平安人壽永川支公司(簡稱“平安公司”)投保了保險金為200 000元的平安智勝人生終身壽險(萬能型),保險金為60000元的平安附加無憂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為10000元的平安附加無憂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平安附加住院費用醫(yī)療保險,受益人均為陳某。平安附加無憂意外傷害保險第2.3條約定“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身故的,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加險合同終止”;第7.1條約定“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2016年9月16日,楊某患恙蟲病到云南省紅河州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并于次日死亡。云南省紅河州第一人民醫(yī)院重癥醫(yī)學科出院證暨診斷證明載明,楊某系恙蟲病膿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性不全。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載明,楊華蘭直接死亡原因為膿毒性休克,引起的疾病為恙蟲病可能。平安公司以楊某并不被確診患有恙蟲病,且恙蟲病屬于傳染性疾病,根據(jù)保險合同“因疾病所致的傷害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約定,即使楊某患恙蟲病死亡,也不屬于遭受意外傷害死亡,故對陳某要求支付60000元的意外傷害保險金的請求予以拒絕。
永川法院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钡囊?guī)定,本案中,當雙方當事人對“意外傷害”的理解產(chǎn)生分歧時,應結合合同的其他條款與案件事實,從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發(fā)綜合考慮。根據(jù)醫(yī)學理論,恙蟲病的傳播媒介為恙螨,如果不被恙螨叮咬,人體本身不會患恙蟲病,被保險人楊某在保險合同期間內(nèi)感染恙蟲病而死亡,據(jù)此可以認定楊某因恙螨叮咬而患恙蟲病進而死亡,屬于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且恙螨叮咬與死亡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平安公司應當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相應的賠償,遂判決平安公司支付保險受益人陳某保險金60000元。
一審宣判后,平安公司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F(xiàn)判決已經(jīng)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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