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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規(guī)范職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減輕職工租房經(jīng)濟負擔,支持繳存職工家庭住房消費,根據(jù)《南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南昌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在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的適用本辦法。
一、申請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的;
(二)職工本人及配偶未在南昌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購買住房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
(三)職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按以下標準執(zhí)行:
(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每年可申請?zhí)崛∫淮巫》抗e金,職工本人及配偶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實際支付的房屋租賃金額;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可申請?zhí)崛∫淮巫》抗e金,且與上一次申請時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職工本人及配偶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租房提取限額。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
(二)婚姻證明(已婚提供結婚證;未婚提供婚姻登記機構出具的未婚證明;離異提供婚姻登記機構出具的離異未再婚證明);
(三)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發(fā)票;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地房產(chǎn)管理部門出具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chǎn)的證明。
對偽造合同、提供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材料等騙提住房公積金的行為,管理中心向職工單位通報,追回騙提資金,取消職工本人及配偶二年內(nèi)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tǒng);對協(xié)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管理中心2008年8月26日印發(fā)的《關于職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實施辦法》(洪房公【2008】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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