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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鬧離婚,住房公積金該如何分割,這個問題近來引發(fā)各地不少法院的判決爭議。昨日,市中級法院判處了一起為分割住房公積金和討回結婚而爭執(zhí)的典型民事官司。
【案例】
蕭玉與肖川于2004年12月28日結婚。2006年,肖川以個人名義申請個人住宅建設,并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2007年3月23日,蕭玉向同安區(qū)法院起訴,要求與肖川離婚。法院查明,截至2007年11月29日,肖川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為1.6萬余元。在審理過程中,肖川同意與蕭玉離婚,但他同時拿出三張借條,試圖證實夫妻存續(xù)期間二人的共同債務有4.2萬元。蕭玉卻辯說二人之前并無共同債務,理由很簡單——“借條上的借款人并非夫妻二人”。肖川要求蕭玉返還結婚時的部分彩禮1.76萬元。
一審法院判處準予離婚。方面,肖川名下的公積金1.6萬余元是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為便于存取款項,這筆公積金歸肖川所有,由肖川支付蕭玉一半公積金總額即8300余元。至于肖川提出蕭玉應共同承擔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4.2萬元,因肖川提供的借條上體現的借款人為“葉中喜”,法院不予采納。
一審宣判后,肖川不服,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他認為,他們夫妻存續(x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僅為1萬元左右,婚前的公積金應歸他本人所有。結婚時,肖川送往蕭玉家的彩禮有3.76萬元,金額較大,購買完嫁妝后,蕭玉未按當地風俗返還部分彩禮,導致肖川家庭生活困難,因此請求返還1.76萬元。蕭玉認為:肖川婚前個人名下住房公積金僅為5900余元,雙方婚后截至2007年11月29日,肖川名下的住房公積金余額為16000余元。這16000余元雙方應該平分。
市中級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分割。因此,肖川與蕭玉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肖川名下的住房公積金1萬元應予以平均分割,但肖川婚前名下的公積金歸肖川所有。關于肖川要求蕭玉返還的彩禮1.76萬元,因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且蕭玉不予認可,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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