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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2月3日電 3日,從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內蒙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原營業(yè)部主任廖宏濤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伙同被告人李永、李杰挪用公款,依法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悉,2013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廖宏濤任內蒙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營業(yè)部主任,其利用職務之便,伙同被告人李永(廖宏濤丈夫)、李杰(原系中國工商銀行烏蘭察布市分行信息科技部科員),采取偽造他人支取住房公積金相關手續(xù)的手段,通過轉賬支票或現(xiàn)金支票的方式,分125筆從內蒙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直屬中心所屬戶名為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區(qū)直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用賬戶,私自提取公積金共計人民幣兩千八百余萬元。
被告人李永將上述公款全部用于償還個人借款、揮霍以及在澳門進行非法賭博活動,案發(fā)后,所挪用的公款全部無法歸還。其中,被告人李杰經手以現(xiàn)金支票及轉賬支票方式,幫助被告人廖宏濤及李永提取及轉出公積金共計人民幣近一千五百萬元。
2014年1月7日,被告人李杰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
2014年10月2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廖宏濤、李永、李杰犯挪用公款罪,向呼和浩特市中院提起公訴,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廖宏濤伙同李永挪用公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且案發(fā)后全部不能歸還,給國家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被告人李杰在明知廖宏濤、李永所支取的款項為公款的情況下,仍幫助上述二被告人提取公款,三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中,被告人廖洪濤、李永、李杰對起訴書指控其挪用公款的事實均無異議。
經審理,法院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廖宏濤、李永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杰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依法認定為從犯,且主動自首,故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完)
(內蒙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原營業(yè)部主任挪用公款被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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