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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12月18日消息 蘭州市第二十八中原校辦主任魏某,利用收支管理學生借讀費的職務便利,挪用借讀費114萬元用于購買理財產(chǎn)品,收益后貼補家用。12月6日,蘭州西固區(qū)法院公布該案一審判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魏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現(xiàn)年43歲的魏某,自2009年9月起任該校校辦主任。2011年6月19日至2012年6月4日期間,魏某利用收支管理該校學生借讀費等的職務便利,在未征得單位相關領導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存于其名下中國銀行賬戶內(nèi)的學校借讀費等,先后5次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chǎn)品,申購金額共計為74萬元,理財收益共計3135.72元,魏某將上述3135.72元收益用于日常生活開支。
2013年4月8日,魏某利用其收支管理該校學生借讀費的職務便利,未經(jīng)該校相關領導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借讀費20萬元轉賬存入其妻子的賬號內(nèi)購買銀行理財產(chǎn)品,并獲理財收益1256.28元,該收益被魏某用于日常生活開支。
2013年7月15日,魏某截留蘭州市第二十八中學借讀費20萬元,連同本人與妻子二人住房公積金11.5萬元,用姐姐的身份證在銀行開設賬號存入該款項后,辦理為期的一年儲蓄定存業(yè)務。
西固區(qū)法院一審后認為,被告人魏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從事收支管理蘭州市第二十八中學借讀費的職務便利,未經(jīng)所在單位批準,擅自挪用該校的借讀費等計114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鑒于其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依法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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