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蕪市住房公積金歸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萊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萊房公委發(fā)〔2015〕1號)、《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的意見》(萊政辦發(fā)〔2015〕1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萊蕪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帳戶設立、繳存、轉移、封存、結算等。
第三條 萊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辦理市區(qū)范圍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業(yè)務,各管理部(分中心)分別承辦所在區(qū)域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業(yè)務。
第四條 根據(jù)萊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市公積金中心委托有關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yè)務。
第二章 繳存對象和范圍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包括戶口不在本地的職工)都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
(二)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
(三)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四)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進城務工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
第三章 繳存登記及帳戶設立
第六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資料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一)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副本;
(二)開戶申請書(包含內容:成立時間、經營范圍、單位職工人數(shù)、銷售收入、納稅情況、繳存職工人數(shù)、繳存時間、繳存比例);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或決算報表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新開設單位不需要提供);
(四)單位負責人或法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五)《萊蕪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中心提供樣表);
(六)《萊蕪市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表》(中心提供樣表);
單位自繳存登記之日起10日內持市公積金中心審批文件、《萊蕪市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表》、《萊蕪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到受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xù)。每個職工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七條 單位錄用或調入職工的,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市公積金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
第八條 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當載明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條款。
第九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并持市公積金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或者轉移手續(xù)。
第十條 企業(yè)改制的,其原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應由改制后企業(yè)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市公積金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轉移或封存手續(xù)。
第十一條 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號碼以及單位法人、經辦人員等發(fā)生變更的,單位應自發(fā)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繳存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發(fā)生變更的,單位應自發(fā)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填寫《萊蕪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姓名勘誤表》或《萊蕪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身份證號碼勘誤表》及相關證明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二條 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xù)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章 繳存
第十三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shù)一經確定,一個繳存年度內不再調整,單位可根據(jù)自身實際每年七月辦理調整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的結算、繳存比例及繳存基數(shù)確定的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第十五條 新錄用和新調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在錄用或調入年度內,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統(tǒng)一調整時,繳存基數(shù)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調整月份的月平均工資。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不得超過我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于我市當年月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 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最低各5%,最高各12%。
第十八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個月發(fā)放職工工資后的5日內將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市公積金中心在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新錄用的職工自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 對經營困難、資金周轉緊張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并經市公積金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停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或停繳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未經批準不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要如數(shù)補繳。
第二十一條 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或清算組織視同職工的勞動工資優(yōu)先予以償還,并繳存到市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
第二十二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為繳存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每年定期向繳存單位發(fā)放住房公積金對帳單,作為和單位、職工核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市公積金中心建立12329服務熱線和互聯(lián)網站為職工提供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查詢及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的服務。繳存職工可以通過市公積金中心或委托銀行柜面查詢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四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yè)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中心下達《萊蕪市住房公積金催繳(補繳)通知書》,責令限期繳存或補繳;逾期仍不繳存或補繳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章 轉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繳存單位或繳存職工應及時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xù):
(一)職工調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并、分立的;
(三)職工與用人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
第二十七條 繳存職工轉移住房公積金時,調出單位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天內,開具《萊蕪市住房公積金轉移表》,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繳存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為繳存職工辦理公積金轉移手續(xù)。欠繳、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在職工住房公積金發(fā)生轉移時,應當為其補齊所欠繳、緩繳部分。
第六章 封存
第二十九條 繳存職工與單位終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內部封存手續(xù)。
第三十條 繳存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又無托管單位的,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憑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和繳存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封存戶內的職工與用人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應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或轉移手續(xù)。符合提取條件的,憑相關資料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xù)。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萊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度R蕪市住房公積金歸集實施細則》(萊公積金〔2009〕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