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
《保定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暫行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通知
市房金委字〔2015〕7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白溝新城,市直各部門,有關企、事業(yè)單位:
為落實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住房公積金政策落實情況督查的通知》(建辦金函〔2015〕656號),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有關意見和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監(jiān)管辦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我市部分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修改通知如下:
一、修改:《保定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暫行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款“借款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申請貸款時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含)以上,且所在單位處于繳存正常并不欠繳?!?/p>
變更為: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且所在單位處于繳存正常并不欠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修改:《保定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暫行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十二條第四款“根據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月還款額不高于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借款人及其配偶月還款能力按月工資之和的50%計算(借款人為單身的,核算借款人及其直系親屬還款能力)。”
變更為:借款人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月收入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確定;配偶(未繳存)月收入由所在單位出具,超國家稅務起征點需提供納稅證明。)。
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