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后的繳存基數(shù)不得超過本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5倍,即不超過26091元(2013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218.25元×5倍)。職工月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shù);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shù)。調整后的繳存基數(shù)不得低于1600元。2014年7月1日前繳存基數(shù)低于1600元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將自動調整為1600元。
自2014年7月1日起,單位可以根據(jù)自身實際情況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下簡稱繳存比例)。
調整后的繳存基數(shù)和繳存比例執(zhí)行期限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至調整當月之間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在調整后應予以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