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管理中心應當每年組織開展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工作。繳存基數的調整方案由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管委會批準,向社會公布后執(zhí)行。單位應當將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告知職工,并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變更手續(xù)。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單位需要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確有困難需要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準后,自接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手續(xù)。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xù)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三十日內按前款規(guī)定重新辦理變更手續(xù)。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款。
本條所稱確有困難,是指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發(fā)生嚴重虧損或者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tài)的;
2、經依法批準緩繳養(yǎng)老和失業(yè)保險金的;
3、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
辦理年度基數調整所需材料
單位申請年度基數調整到所屬銀行服務網點打印或拷貝基數調整數據,按當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方案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并將調整結果告知職工,職工如無異議,單位應當攜帶下列材料到服務網點辦理繳存基數變更手續(xù):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花名冊》;
(三)《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書面審查報告書》及復印件;
?。ㄋ模﹩挝簧弦荒甓劝l(fā)生的《南京市城鎮(zhèn)社會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及復印件。
辦理提高或降低繳存比例請所需資料(低于8%或高于12%):
單位申請?zhí)岣呋蚪档屠U存比例請到管理中心業(yè)務大廳、區(qū)縣分中心管理部領取或在管理中心網站下載《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變更申請表》,填寫《申請表》并加蓋公章,攜帶《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到管理中心或區(qū)縣分中心管理部申請?zhí)岣呋蚪档屠U存比例。
1、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或全體職工簽字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2、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董事會、股東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3、經稅務部門審核蓋章的單位上一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原件、復印件或全體職工簽字年度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明細表。(提高繳存比例的單位只須提供第2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