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起草的《東莞市住房公積金存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昨日起公開征求意見。
單位可在規(guī)定范圍內自行提高繳存比例
據了解,本次征集辦法中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維持不變。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于20%。同時職工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于單位繳存比例。
全市各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在規(guī)定范圍內確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如果沒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單位確定的繳存比例要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
此外,單位應當確定一個繳存比例,特殊情況下需采取多個繳存比例的,不能超過三個。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每年只能調整一次,不符合規(guī)定范圍的,應當調整至規(guī)定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由單位自行提高。
四類情況單位 要為職工辦理封存或轉移
記者看到,此次《辦法》中對于部分繳納住房公積金有困難需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單位進行了規(guī)定。單位須向公積金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批準。
《辦法》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要為職工辦理公積金封存手續(xù):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待業(yè),變動工作單位且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撤銷、解散、破產以及其他需要辦理封存手續(xù)的。
同時,《辦法》中還規(guī)定了四類需要辦理轉移的條件。只要有一項滿足,新單位就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xù),并且把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入新單位:職工變動工作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處于封存狀態(tài)下重新就業(yè),單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組的以及單位撤銷、解散、破產后,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轉移、啟封手續(xù),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公積金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職工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
單位不辦登記或不辦手續(xù)要受罰
記者在《辦法》中看到,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會按照《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單位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標簽: 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