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門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修改《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房金字〔2015〕19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經(jīng)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七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和市法制局審查,并報市政府同意,我中心對《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現(xiàn)將修改后的《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在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中心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5年2月27日
附件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改善職工居住條件,滿足職工住房需求,加快住房建設,促進住房消費,規(guī)范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jié)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稱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是指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含新會管理部、開平管理部、臺山管理部、鶴山管理部、恩平管理部,以下簡稱中心),運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委托銀行業(yè)金融機構(gòu)(以下簡稱金融機構(gòu))向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個人住房貸款)僅向在江門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發(fā)放。
第四條 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并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guī)定期限的職工,均可申請個人住房貸款。
第五條 個人住房貸款手續(xù)由中心委托金融機構(gòu)辦理。受委托的金融機構(gòu)應當依據(jù)委托協(xié)議及本辦法規(guī)定為職工辦理貸款,并接受中心的考核和監(jiān)督。
第六條 申請個人住房貸款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證,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已連續(xù)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申請時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有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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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哂蟹€(wěn)定的職業(yè)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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