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早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在我國實施已有5年多。 先行支付作為體現(xiàn)人道主義救死扶傷精神的 “法律亮點”, “落地” 情況卻不容樂觀。 先行支付為何難以追償成功? 對工傷保險基金產(chǎn)生什么影響? 如何完善這一制度?
日前, 記者采訪了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工傷保險研究室主任張軍———
案例總量有所增加肇事逃逸數(shù)量最多
記者: 《社會保險法》 規(guī)定, 工傷保險對未參保職工和第三人不履行賠付責任情形實行先行支付。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在我國既無歷史經(jīng)驗, 又缺乏實踐基礎, 再加上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不完善, 這項工作總體推進緩慢。 從案例分析來看, 近年來各地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案例是否有所增加?
張軍: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案例總量確實有所增加。2014年度上報案例為1445個, 2015年度上報案例為1807個。 其中, 2014年度有效案例為673個,2015年度有效案例為1157個,2014年度案例的平均時間跨度為兩年,2015年度案例的平均時間跨度為一年半。 (上報案例是指實際已經(jīng)先行支付的案例, 有效案例是指上報案例中符合研究者分析指標的案例———編者注) 從案例數(shù)量情況看,各地正在不同程度地積極推進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作, 并且推進速度有所加快。 《社會保險法》 實施多年來,全社會對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政策已有所了解, 申請先行支付的案件數(shù)量正在不斷增加。 同時, 經(jīng)過一段周期后, 一些案件已經(jīng)完成了勞動仲裁、法律訴訟等程序, 進入先行支付的待遇給付階段,也使案例數(shù)有所上升。
記者: 在2015年度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案例中, 存在哪些類型? 工傷職工申請先行支付的具體原因是什么?
張軍: 根據(jù)案例反映的情況, 申請先行支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7種情形:
一是對方肇事逃逸, 這種情形數(shù)量最多, 主要體現(xiàn)在交通事故中, 占總案例數(shù)的86.3%; 二是無財產(chǎn)可執(zhí)行的占6.9%; 三是找不到賠償人的占2.5%; 四是單位關停注銷的, 主要集中在未參保單位, 占0.7%; 五是單位拒絕支付全部 (或部分) 費用的, 占1.0%; 六是對方不支付醫(yī)療費的, 占1.2%;七是其他類型占1.2%。
2015年度, 第三方肇事逃逸申請先行支付的案例有較大幅度的提高,從2014年度的77.7%上升至86.3%。
用人單位不支付案例量不大但金額高
記者:從支付的情況看,2015年度占比最大的案例情形是什么? 和2014年度相比,有何變化?
張軍:2015年, 全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案件共1057例, 其中,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案例有59個, 共支付待遇總金額為2173.1萬元, 人均支付37.5萬元; 第三人不支付案例126個, 共支付總金額為862.6萬元, 人均6.8萬元; 無法確定第三人案例有972例, 工傷保險通過先行支付, 人均支付4.2萬元。
從支付情況看, 用人單位不支付情形支付額最高, 占總支付額的44.9%; 其次是無法確定第三人情形,占比為37.3%; 第三人不支付情形占比為17.8%。
從人均支付金額看, 由于 《社會保險法》 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支付類型按《工傷保險條例》 待遇標準支付待遇,因此人均支付待遇大大高于其他兩種類型。 與2014年度相比, 2015年度用人單位不支付情形的案例有所增長, 支付總金額也有較大幅度增加,由2014年度的720多萬元增加到2015年度的2173萬元, 增幅達到201.3%。
追償成功案例極少不到有效案例1%
記者: 從追償情況看, 追償成功的案例主要有哪些類型? 追回基金的比例有何變化?未追回的原因何在?
張軍: 從案例情況看,2015年度完成先行支付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追償?shù)陌咐齼H有9例, 占有效案例數(shù)的0.86%。 追回案例主要涉及兩個類型,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有4例, 追回金額有173.7萬元; 第三人不支付的有5例,涉及金額10.0萬元。
在未完成追償?shù)陌咐校?找不到追償對象的占比最大,占84.4%;追償對象無償還能力的, 占8.4%; 正在追償中的,占3.8%;其他情況的占3.4%。
不參??上硎艽鰰a(chǎn)生負面導向作用
記者: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雖然從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工傷職工的權(quán)益,但會不會導致用人單位逆選擇等風險?
張軍: 實際上, 先行支付是把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轉(zhuǎn)移到工傷保險保障系統(tǒng), 同時將用人單位的違法和繳費責任進行了同步轉(zhuǎn)移。 但是, 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 用人單位賠付責任向工傷保險保障系統(tǒng)的轉(zhuǎn)移可以得到落實, 但違法和繳費責任的轉(zhuǎn)移和追究無法落實, 造成用人單位轉(zhuǎn)移賠償責任的成本非常小, 也產(chǎn)生了不參??上硎艽龅呢撁鎸蜃饔?。
我國工傷保險參保人數(shù)連年上升, 已達到一定規(guī)模, 但距離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全覆蓋目標還有一定距離, 還存在擴面空間。 而且, 從具體參保情況看, 規(guī)模以上企業(yè)及事業(yè)單位都已參保, 存在較大擴面空間的是小微企業(yè)、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這些用人單位經(jīng)營利潤較低, 人員流動性較大, 參保意愿不強, 如果先行支付解決了其職工的工傷賠償問題, 會更加降低其參保的主觀能動性。
從很多案例可以看出, 沒有參保的用人單位多是私營企業(yè)。 在先行支付的過程中, 用人單位會積極配合職工出具各種證明材料, 將工傷賠償責任全部推給工傷保險, 然后采取搬遷、 注銷企業(yè)或更換法人等辦法, 逃避其應承擔的工傷賠付責任、 繳費責任及對其的處罰。 這種做法帶有很強的效仿性和負面?zhèn)鲗裕?而人社部門對此無有效防控手段。
記者: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是否會對工傷保險基金有所影響?
張軍: 首先, 先行支付會對使用基金規(guī)模造成不可預知的影響。 各地并不掌控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單位的基本情況, 無法對其使用浮動費率進行調(diào)節(jié)。 換言之, 社保機構(gòu)對未參保企業(yè)既無法管理, 也無法掌控, 只能被動地支付待遇, 這大大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的風險。
其次, 道德風險難以防控。 責任認定主體和待遇支付主體分離, 工傷職工和肇事者串通, 企業(yè)和工傷職工惡意串通, 這些都存在基金流失的風險。
最后, 工傷認定機構(gòu)、 勞動監(jiān)察機構(gòu)、 勞動仲裁機構(gòu)、 地稅部門、 銀行、法院、工商部門等對企業(yè)的管理職能都是縱向的,信息不互通,給追繳造成很大困難。 由于社保機構(gòu)沒有執(zhí)法權(quán),到銀行查賬屢屢碰壁。
加快參保擴面實現(xiàn)規(guī)范管理
記者: 如何規(guī)避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帶來的問題?
張軍: 第一, 進一步加快參保擴面工作, 盡快實現(xiàn)職業(yè)人群的全員參保, 是解決先行支付問題的根本辦法。 當前, 應重點做好小微企業(yè)和農(nóng)民工群體的參保工作, 積極采取措施,加大擴面力度。
第二, 完善政策規(guī)定, 實現(xiàn)規(guī)范管理。 進一步完善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增強政策的可操作性。 明確先行支付的申請受理部門、 審批部門、 待遇支付部門、 追繳部門的職權(quán)范圍。 明確行政、 經(jīng)辦、征繳及勞動監(jiān)察等部門的職責, 明確先行支付基金的追償途徑、 手段及異地追償辦法。
第三, 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 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gòu), 承擔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追償工作。 當前可委托律師事務所承擔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追償工作, 發(fā)揮律師事務所的專業(yè)優(yōu)勢和人力優(yōu)勢。
第四, 從歷年的案例看, 部分地區(qū)對先行支付基金做掛賬或暫付款處理, 但長期掛賬不充兌, 既不符合財務規(guī)定, 也經(jīng)不住審計。 目前, 應研究制定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財務處理辦法, 規(guī)定先行支付的財務記賬辦法、 未追回基金的財務處理方法、 作為呆壞賬的條件及處理方法。
第五, 加強先行支付信息化管理。
第六, 建立未參保單位先行支付的公示制度。
第七,加強與法院、公安部門、銀行等溝通協(xié)調(diào),形成統(tǒng)一思想,促成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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