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資訊:工傷事故中勞動者被侵權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勞動者應當主張工傷保險補償還是侵權損害賠償,目前我國關于如何處理二者競合在立法方面存在缺失。世界各國處理此類競合問題大體有四種模式,也各有利弊。我國應當積極學習國際先進模式,結合我國司法實踐,在立法上不斷完善以便妥善處理此類競合問題。
一、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產(chǎn)生原因
1.不同的法律領域?qū)ν磺謾嘈袨榈牟煌J定
勞動者在發(fā)生工傷事故時,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從社會保障法領域出發(fā)產(chǎn)生工傷保險責任,從侵權行為法領域出發(fā)產(chǎn)生民事侵權責任,因此也就產(chǎn)生了法律的競合。
2.不同的法律對于同一事實及后果設定的兩種請求權
工傷事故發(fā)生之后,往往會產(chǎn)生兩種請求權:從公法領域出發(fā),而產(chǎn)生的工傷保險補償請求權;從私法領域產(chǎn)生的,民事?lián)p害賠償請求權。簡而言之就是,在工傷事故發(fā)生后,受害勞動者可以享受工傷保險補償請求權和民事?lián)p害賠償請求權,兩者必然會出現(xiàn)競合。
3.不同的價值取向成就的不同的救濟途徑
工傷保險制度通過申請工傷認定等程序?qū)趧诱咴馐艿牟环ㄇ趾M行補償,省略了復雜的責任認定程序,快捷高效地使勞動者得到穩(wěn)定的補償。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維護私權,根據(jù)民事侵權法律而出現(xiàn),其賠償?shù)墨@得首先要經(jīng)過責任認定,其賠償計算的項目、數(shù)額也差別較大。
兩種補償方式基于不同的價值取向出現(xiàn),而且各有長短,受害者希望自己可以獲得最多的賠償,由此也就引發(fā)了競合問題。
二、我國現(xiàn)行法律關于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規(guī)定
目前,我國關于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時的處理主要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上述規(guī)定均肯定了由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責任,還可向第三人主張民事賠償。但對于用人單位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仍存在理解不同,學術爭議。
此外,在《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chǎn)法》和《職業(yè)病防治法》中,也有相關規(guī)定。如《安全生產(chǎn)法》第48 條規(guī)定:“因生產(chǎn)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yè)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薄堵殬I(yè)病防治法》第52 條規(guī)定:“職業(yè)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鄙鲜鲆?guī)定似乎肯定了勞動者獲得雙重賠償?shù)臋嗬?。但其指向的民事法律對此并未有明確規(guī)定。我國各地頒布的工傷保險條列實施辦法中也規(guī)定不一,有主張重復項目剔除的,也有主張可雙重賠償?shù)模灿行柽x擇一種的。
三、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模式及評析
關于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競合時,國外的處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替代模式。是指在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下,受害者只能選擇工傷保險賠償,不能主張民事侵權賠償。該學說認為該模式符合設立工傷保險制度的初衷,讓雇主通過繳納社會保險,轉移安全生產(chǎn)風險,節(jié)約社會資源,同時,簡化受害者救濟程序,更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該種模式的代表國家有德國、法國等。該模式的弊端為剝奪了受害人獲得其他救濟的權利。
2.選擇模式。是指在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下,受害者只能自行選擇一種救濟方式。該學說認為工傷事故的發(fā)生其本身符合工傷保險賠償及民事侵權兩種法律關系,實質(zhì)為請求權的競合。該種模式最早出現(xiàn)于英國及英聯(lián)邦國家,隨后在英國廢止,目前,美國仍沿用。該模式相比替代模式貌似給了勞動者選擇的權利。該模式的弊端為剝奪了勞動者要求更多賠償?shù)臋嗬?/p>
3.兼得模式。是指在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下,受害者可以同時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賠償。該學說認為工傷事故的實質(zhì)為公民權益出現(xiàn)了雙重傷害而非權益疊加,因此,公民可以同時主張。這種模式的代表國家有英國和中國臺灣地區(qū)。該模式的弊端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負擔,鼓勵了公民通過工傷獲取不當利益的嫌疑,同時,也加大了民事活動的成本。
4.補充模式。是指在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下,受害者可以同時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賠償,但對其結果予以限制,其最終得到的賠償數(shù)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這種模式的代表國家為日本。該模式的弊端為損害往往很難全部用數(shù)額計算出來,賠償主體不明確造成了單位之間相互推諉,不利于受害者的救治。
四、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處理的幾點建議
筆者認為在發(fā)生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要區(qū)分認定,首先以侵權人的不同,劃分一下兩種情形:
1.用人單位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1)勞動者傷情為傷殘以下
在此種情形下,應考慮到工傷保險制度設計的初衷,從分散社會風險、簡單及時救濟勞動者等方面,應以替代模式處理賠償事宜。(2)勞動者傷情為傷殘以上
在此情形下,造成勞動者永久嚴重的身體損害,而公民身體是無價的,不宜限制其獲得更多賠償?shù)臋嘁?。因此,應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若用人單位為一般過失或無過錯,則應以替代模式處理賠償事宜。若用人單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則應采取補充模式,既可保障勞動者的救濟權也可部分分散用工單位的風險。
2.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1)受害者傷情為傷殘以下
在此情形下,侵權賠償項目與工傷保險賠償項目多為重疊項目且均為實際費用為準,受傷者通過哪種模式均可獲得完全賠償,因此,應采用選擇模式,讓受害者自助選擇救濟途徑。(2)受害者傷情為傷殘以上
在此情形下,造成受害者永久性的嚴重的身體傷害,此傷害不僅影響受害者的勞動能力還可能影響勞動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大大加重了受害者的家庭負擔。因此,應采取補充模式與兼得模式相互混合模式。具體為侵權一般賠償項目與工傷保險一般賠償項目的重疊項目采用補充模式,針對傷殘的賠償項目采取兼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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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