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工傷保險條例”4月1日起施行
2016-11-27 08:00:10
無憂保


【導讀】:為有效遏制工傷認定成本高、非法用工工傷認定難等問題,省政府日前頒布《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同時廢止。
為有效遏制工傷認定成本高、非法用工工傷認定難等問題,省政府日前頒布《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同時廢止。
新規(guī)明確,工傷保險已變成所有單位、組織的強制型保險,醫(yī)生、教師等事業(yè)單位人員無論其單位性質如何,都必須繳納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如不承擔舉證責任,社保行政部門可依自行調查取得的或職工及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作出決定。
醫(yī)生教師須參加工傷保險
【事件】去年6月,長沙某醫(yī)院護士張麗霞在病房里被病人失手打倒的開水瓶燙傷面部,由于沒有參加工傷保險,醫(yī)院在與張麗霞協(xié)商賠付時引起許多糾紛,最后醫(yī)院不得不賠償8萬余元。在我省,事業(yè)單位分財政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等多種性質,有些醫(yī)院性質比較模糊,因此絕大部分醫(yī)護人員沒有參加工傷保險。
【新規(guī)】省人社廳表示,今年的重點就是抓好落實工傷保險制度的全覆蓋,事業(yè)單位、高風險領域將成為重點領域。而事業(yè)單位,就包括了醫(yī)院中的醫(yī)生、學校中的教師。此外,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均納入了工傷保險范圍。
同時,還明確農民工所在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后,將在生產經營地縣級以上政府社保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規(guī)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舉證仍可認定
【案例】2010年9月,望城區(qū)農民何志松應聘到長沙一家預制板廠做電焊工,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全同。兩個月后的一天,何志松在干活時不慎弄傷了左眼,導致視力急劇下降,現(xiàn)在基本上看不清楚東西。何志松要求做工傷認定,但必須要單位的證明。而他多次去單位要求開證明,卻被各種理由一拖再拖,工傷認定至今無法開展,且超過了工傷申請一年的時限期。
【新規(guī)】針對這種情況,新規(guī)進行了幾處重要調整。首先是職工申請工傷的時限仍為一年,但用人單位不承擔舉證責任,社保行政部門可以單方舉證作為認定證據。其中社保行政部門自行調查取得證據,職工或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都可作為單方舉證。
此外,職工發(fā)生工傷事故后,傷殘程度由各市勞動部門鑒定。職工或單位如對鑒定結果不滿意,可通過省勞動能力委員會再次鑒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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