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資訊:在工傷認定工作中,經常會碰到有職工因賠償問題難解決而來咨詢的,這是因為部分用人單位采取種種手段拖延或者拒絕支付工傷賠償金,濫用訴權,增加勞動者維權難度,導致嚴重損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工傷事故發(fā)生后,勞動者往往面臨著法律程序復雜和案件調解難度大的賠償問題,從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等一系列程序,若是走遍所有程序,耗時至少兩三年,且還不一定拿得到賠償款。因此,工傷認定類案件被稱為“馬拉松式”訴訟。
工傷行政確認后,用人單位提起工傷行政訴訟的理由主要有三個:“一是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二是認為勞動者自身存在過錯;三是認為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 用工單位所使用的上述方式主要是以拖延時間為目的,使勞動者被無謂地卷入訴訟之中,空耗時間、精力。而對于文化水平較低、證據保存意識不強、維權訴求迫切的勞動者來說,要想跨越這三道“坎”并不容易,加大了訴累。
用人單位濫用訴權、惡意拖延程序帶來的不良影響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千方百計逃脫責任。行政訴訟和勞動爭議案件費用門檻低,為這部分用人單位提供了便利條件。加上人為地給工傷職工維權設置障礙,往往會迫使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在調解中放棄部分待遇,大大降低用人單位所要支付的待遇金額。二是職工無法得到及時救濟。勞動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等按照現行程序的辦理期限,加上送達期限以及難以預計的實際執(zhí)行期限等,兩年已經成為了結工傷案件并完成工傷救濟的正常期限值。一些家庭情況窘迫的職工甚至因為巨額醫(yī)藥費返貧。三是嚴重浪費行政資源。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一個案子歷經復議、一審、二審,從準備應訴材料、出庭應訴到拿到最終判決書(或決定書),至少要往返于相關部門十幾趟,增加了人社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壓力,浪費了行政資源。
針對這種情況,在工傷認定工作中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予以加強,從源頭上解決用人單位惡意訴訟拖延工傷案件。一是加強工傷保險法律宣傳,既要增強職工證據保全和維權意識,又要深入企業(yè)宣傳工傷保險有利于化解風險的長遠益處;同時,提高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確保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特別是在證據固定、送達程序等方面保證零瑕疵,不給用人單位提起行政訴訟提供可趁之機。二是加大監(jiān)察執(zhí)法力度,從源頭上進行預防。切實做到應保盡保,從而有效分散用人單位風險,減少因利益沖突引發(fā)的工傷爭議。重點關注中小企業(yè)工傷保險參保情況,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企業(yè)嚴格執(zhí)法,及時糾正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潛在問題。三是多元調解,合力化解糾紛矛盾。工傷問題不僅是一個人的問題,更涉及到一個家庭或者幾個家庭,也是民生問題。調解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途徑,發(fā)揮調解的獨特作用對化解工傷糾紛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樹立調解理念,建立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大調解”對接聯動機制,將調解貫穿于認定、仲裁、復議、訴訟工傷案件各環(huán)節(jié)。靈活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三種方式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發(fā)揮各自的優(yōu)勢,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協作聯動。調解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專業(yè)知識或專門的法律知識以及豐富的社會經驗。在法治的前提下,要健全調解程序,不但要符合有關實體法的規(guī)定,還要嚴格遵循法律程序進行。通過做耐心、細致、全面、具體的調解工作,促使糾紛及時解決,保障相對人的權益。四是部門聯動,加強行政監(jiān)管力度。破解工傷認定難,需要多部門協調溝通,統一理念,既監(jiān)督又指導,既分工又協作才能順利完成。對不具備用人資質的非法用工單位,需要工商管理部門加大打擊力度,清理整頓非法用工市場;對職業(yè)病的工傷認定問題,需要衛(wèi)生行政部門秉公執(zhí)法,做出公正的職業(yè)病鑒定結論;對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因生產安全事故產生的工傷問題,需要人社部門和安監(jiān)部門建立工傷預防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工傷預防;對當前社會各方面普遍反映的工傷認定程序漫長、循環(huán)訴訟問題,需要人社部門和法院等司法部門共同探討,減少循環(huán)訴訟,提高結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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