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他人身份證入職受工傷 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
2016-12-19 08:00:11
無憂保


因擔心自己年齡偏大不被錄用,東莞常平鎮(zhèn)一務工人員冒用他人身份進廠打工,后在工作中受傷,由于以他人名義入職導致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廠拒絕賠償,雙方鬧上法庭。
南都記者了解到,東莞市第三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即自行承擔工傷保險基金應支付工傷待遇金額的70%,工廠未能認真核實勞動者的身份信息,應承擔次要責任即支付30%。
認定工傷并定為八級傷殘
2014年6月,年近六旬的李某金來到東莞市常平鎮(zhèn)一工廠務工,由于擔心自己年齡偏大工廠不予錄用,便以“張挺”的身份證辦理了入職手續(xù),在工廠做雜工,2015年3月份開始從事操作油印機的工作。工廠以“張挺”名義為李某金參加了社保。2015年7月,李某金在工作中受傷,被送去醫(yī)院治療,共住院65天。住院期間,工廠支付了護理費6500元、伙食補助費3900元,并墊付了醫(yī)療費31531.88元、鑒定費436元。
隨后,東莞社保等有關部門認定其受傷事故為工傷,并認定其傷殘等級為八級。2016年1月,李某金離職。他向仲裁庭申請勞動仲裁,后仲裁庭作出裁決:確認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已解除;工廠支付李某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421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43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5427.50元。工廠對該裁決結果不服,向東莞市第三法院提起訴訟。
工廠訴稱,李某金入職時,雙方簽訂了《招聘合同書》,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工資報酬、合同期限、試用期等都做了明確規(guī)定,已經具備了勞動合同所規(guī)定的主要條款,李某金請求工廠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沒有法律依據。李某金受傷后,工廠及時將其送往醫(yī)院治療,并墊付了所有費用。其使用他人身份證入職,導致工廠一直以他人名義為其繳納費用。由于他的過錯,導致無法領取工傷補助,該責任應該由自己承擔。
[1] [2] 下一頁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