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如何賠償?工傷保險賠償損失時注意什么-工傷保險條例
2016-12-22 08:00:10
無憂保


工傷保險如何賠償?工傷保險賠償損失時注意什么
記者從鐵西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行政庭通過司法建議的形式,審結一起工傷保險待遇行政審批爭議案件,工亡職工劉某的工傷保險待遇補助金總額由原來的9、1萬元調(diào)整為30萬元。
2009年12月14日,鞍鋼某單位職工劉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其單位已為劉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不久便向工傷認定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0年12月31日,工傷認定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認定劉某為工傷,并于2011年1月6日送達劉某生前所在單位和死者家屬手中。
在計算劉某工傷待遇金額時,劉某家屬與工傷保險待遇經(jīng)辦機構產(chǎn)生爭執(zhí)。工傷保險待遇經(jīng)辦機構認為,劉某的工傷認定決定是2010年12月31日作出并完成的,那時新《工傷保險條例》還未實施,故為劉某按2004年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補償標準核發(fā)了工亡補助金9。1萬元;劉某家屬認為,劉某的工傷認定決定是在2011年1月6日才得到,此時已執(zhí)行國務院新頒布的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因此,其主張補償標準應執(zhí)行新條例。雙方協(xié)商無果,劉某家屬向鐵西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賠償損失時注意什么
鐵西區(qū)法院審查認為,核發(fā)劉某的工傷待遇標準應當適用新條例。因為工傷認定決定是一項依申請而為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在送達后才發(fā)生法律效力。根據(jù)行政法原理,具體行政行為只有在作出的主體、內(nèi)容、程序都合法的情形下才能成立,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應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送達,未經(jīng)送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送達是具體行政行為生效的必備程序,行政決定送達之日也是具體行政行為生效之時。劉某單位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工傷認定部門在2010年12月31日作出了劉某屬于工傷的決定,但該時間是舊條例有效期的最后一天,由于在當天并未將認定決定送達到劉某單位和劉某家屬手中,屬于在程序上沒有將決定送達到行政管理相對人,這時的具體行政行為并未成立,也就是說,工傷認定部門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的劉某屬于工傷的決定在新《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前并未生效。2011年1月1日新條例開始正式實施,2011年1月6日,工傷認定部門將劉某屬于工傷的認定決定送達到劉某單位和劉某家屬,這時對劉某的工傷認定程序才應當視為已經(jīng)完成,并開始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為此,工傷保險待遇經(jīng)辦機構應適用修改后的新《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為劉某重新核發(fā)了工亡補助金等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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