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中院通報工傷確認行政案件 下班遇車禍是工傷-工傷保險賠償
2016-12-23 08:00:11
無憂保


溫州中院通報工傷確認行政案件 下班遇車禍是工傷 昨天上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工傷確認行政案件審理情況的新聞發(fā)布會。市中院行政庭庭長林青青通報了自2011年以來審理的工傷確認行政案件的情況,行政庭審判員張存介紹了相關典型案例。
據統(tǒng)計,2011年1月至2015年第一季度,我市兩級法院共受理工傷確認一審案件262件,占全市一審行政案件總數的6.89%;市中院受理工傷行政確認二審案件123件,占二審行政案件總數的8.64%。從審理結果看,在進入實體審查的162件(其余案件為撤訴、駁回起訴)中,社保部門勝訴的案件為152件,敗訴的案件為10件。
保留工作證,臨時工工傷獲賠
案件回放
2012年7月1日,市區(qū)某鞋業(yè)公司員工楊某在車間上班時不慎摔倒,經醫(yī)院診斷為右橈骨骨折。鹿城人社局于2012年10月10日做出工傷認定,認定楊某系該鞋業(yè)公司員工,其受傷屬于工傷。鞋業(yè)公司不服,以楊某系臨時雇傭且因私事受傷申請行政復議,但結果仍然維持原工傷認定決定,遂向鹿城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楊某擁有該鞋業(yè)公司工作證,結合證人證言、本人陳述,可以證明鞋業(yè)公司與楊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鞋業(yè)公司主張楊某系臨時雇傭及因私事受傷,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不予支持。故判決維持鹿城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法官提醒
職工為證明自己與企業(yè)存在勞動關系,應盡可能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實無法提供勞動合同的,可保留工牌、工作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工身份的證據。
下班遇車禍,也可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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