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長春市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工傷保險條例
2016-12-31 08:00:15
無憂保


長春市調整2013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我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人員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長府辦發(fā)﹝2013﹞27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guī)定》(省政府第151號令)精神,從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權益出發(fā),結合我市實際,經(jīng)市政府研究,決定調整全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人員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標準?,F(xiàn)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3年1月1日以前發(fā)生工傷的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傷殘津貼或生活護理費人員,以及享受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ㄒ唬?a href="http://www.kcuv.cn/gongshangbaoxian/1260006/">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216元;
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204元;
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92元;
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80元;
五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68元;
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44元;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2082元;
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967元;
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851元;
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735元;
五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620元;
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388元;
?。ǘ?a href="http://www.kcuv.cn/gongshangbaoxian/1245240/">工傷職工(含退休人員)護理費調整標準:
生活護理費調整后的月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標準為1928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154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1157元。
?。ㄈ┮蚬に劳龅穆毠すB(yǎng)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因工死亡職工配偶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6元;
其他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2元;
調整后撫恤金標準:
配偶每人每月不低于925元;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不低于694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31元;按此次調整標準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2314元。
?。ㄋ模?013年1月1日以后發(fā)生工傷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含退休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資金渠道
?。ㄒ唬┯萌藛挝粎⒓庸kU的,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ㄈ┮延?a href="http://www.kcuv.cn/yanglaobaoxian/1259993/">養(yǎng)老基金支付的,繼續(xù)由養(yǎng)老基金支付。
四、本通知從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執(zhí)行
二○一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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