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回家待崗只發(fā)基本生活費可以嗎-工傷保險條例
2017-01-01 08:00:15
無憂保


工傷職工回家待崗只發(fā)基本生活費可以嗎李師傅是某國有企業(yè)職工,2000年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事故的傷害,后被勞動部門鑒定為傷殘8級,并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2004年10月份,單位以生產(chǎn)經(jīng)營不景氣為由安排李師傅回家待崗,每月只發(fā)給基本生活費。李師傅認為,自己是工傷職工,工資待遇應高于本單位其它待崗職工,現(xiàn)詢問相關政策規(guī)定。
答:根據(jù)《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工發(fā)[2003]199號)規(guī)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為7至10級,在勞動合同期內(nèi)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扣除各項社會保險費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單位不論是以生活費的名義還是以工資的名義向李師傅支付的待遇標準均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否則,李師傅可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注:目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為54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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