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提高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2017-01-07 08:00:14
無憂保


記者昨從市社保中心獲悉,自2012年7月1日起,工傷保險待遇中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職工因公死亡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統(tǒng)一按新的計發(fā)基數(shù)和標準執(zhí)行。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系數(shù)為1.37。
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系數(shù)為1.37。職工根據(jù)個人的標準乘以工傷保險待遇的系數(shù),就可以算出自己實際可拿多少錢。
工傷保險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根據(jù)通知精神,此次待遇調整的對象為三類人。
第一類人為: 2012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下同)前,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四級,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
第二類人為:2012年6月30日前,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至六級,企業(yè)難以安排工作,已辦理脫離工作崗位手續(xù),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的在職工傷人員。該類人員傷殘津貼調整后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三類人為:2012年6月30日前,因公死亡職工符合供養(yǎng)條件的供養(yǎng)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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