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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誤區(qū)之上下班途中
2017-01-30 08:00:01
無憂保


案例1:何某是某醫(yī)院的護士,2015年10月29日7時許,在駕駛電動車上班途中與一小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dǎo)致骶椎體骨折,經(jīng)交警部門鑒定,小轎車駕駛者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何某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案例2:張某是某學校的教師,2015年5月4日19時許,在下班步行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導(dǎo)致頜面部受傷。
解讀:上述兩個案例中,何某可以認定為工傷,張某則不能。二者同樣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傷,然結(jié)果卻迥異?!?a href="http://www.kcuv.cn/gongshangbaoxian/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在上下班途中,何某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而張某則因不慎摔傷,不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故何某可以認定為工傷,張某則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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