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傷認定知識
2017-02-12 08:00:01
無憂保


交通事故中的賠償和工傷認定。職工在接受事故賠償后是否還能享受工傷待遇成為令人關注的焦點,由于現階段立法和法律法規(guī)并沒就此問題做出明確的指示,因而使人難以掌握和實施。
交通事故中的賠償和工傷認定
目前,依據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有關交通事故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按照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者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年人平均生活費,家屬處理善后的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喪葬費,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居民生活困難補助,國內同行業(yè)平均收入。
我國立法規(guī)定,職工由于在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fā)生無本人責任或者本人僅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而傷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現實生活中,由于第三人侵權引起的事故時有發(fā)生。尤其是交通事故引發(fā)的工傷的雙重賠償更是我國現階段司法實踐中一個令人困惑的難題。職工在接受事故賠償后是否還能享受工傷待遇成為令人關注的焦點,由于現階段立法和法律法規(guī)并沒就此問題做出明確的指示,因而使人難以掌握和實施。有一典型案例很值得我們思考:王某是某單位的駕駛員,2003年6月1日在前往四川聯系業(yè)務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經成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03年10月20日死亡。后經法院主持調解,交通肇事者及其保險公司與王某的親屬就交通事故賠償金達成調解協議,按協議共計需向王某的親屬賠償380000元。事故處理后,王某的親屬多次要求王某所屬公司按《工傷保險條例》對王某之死給予工傷補償,同時向該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04年1月2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王某死亡屬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之后,王某親屬以王某身前所在公司作為被申訴人,向該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王某死后的工傷補償問題申請仲裁。2004年5月27日,該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王某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因工死亡,在已先進行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情況下,工傷待遇應本著補`足民事賠償低于工傷待遇差額的原則處理。被訴人有關申訴人重復享受工傷待遇的主張于法無據,不應支持的意見,本委予以支持”2004年9月,王某親屬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支付張某親屬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即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親屬供養(yǎng) 撫恤金;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公司辯稱,原告之親屬王某系我公司員工。王某在我公司上班期間因工死亡之事屬實。但王某是死于交通事故,經法院調解,其親屬從交通肇事者處可得到交通事故賠償金380000元,我公司不應再向原告支付工傷事故的相應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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