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工傷
上下班途中出車禍不再算工傷
2017-02-14 08:00:01
無憂保


以前上下班遭遇機動車事故可以認定工傷,今后可能就不會;以前你工傷時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不算工傷,現(xiàn)在算了;不參加工傷保險,以前受了工傷只能由單位賠付,現(xiàn)在只要單位補交了保險之后還是可以由工傷保險來賠付……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國務院關(guān)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引發(fā)各界熱議。
征求意見稿還擬提高工亡待遇標準,并設計了兩種方案以公開征求意見。廣東省工傷保險專家透露,廣東也將根據(jù)全國的新條例修改自己工傷保險條例。
焦點一:
有交強險補償上下班車禍不再算工傷
征求意見稿最受人關(guān)注的一條是刪去了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關(guān)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最初是在1996年,而2004年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時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難以從其他途徑得到保障。征求意見稿刪掉的理由在于,交強險出臺之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可以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得到補償,同時還可以通過民事賠償?shù)耐緩浇鉀Q。
反對:肇事者逃逸怎么辦?
然而,這一刪在網(wǎng)上引起了廣泛的反對。“上下班遇車禍應為工傷!不該倒退!”“現(xiàn)在車多了,路遠了,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意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工傷保險要把風險轉(zhuǎn)移,有違工傷保險的初衷。”特別是有網(wǎng)民提出,“在偏遠地區(qū)肇事逃跑是常有的,找誰索賠?不認定工傷不合理。”
“我個人認為,在正常上下班途中受傷還是應該屬于工傷,因為職工是因為工作才走這一條受傷的道路。用人單位起碼也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而不是完全不算工傷。”
專家:原規(guī)定實操難度太大
“從對工人的保障水平來說是一種退步,但是對于實際操作來說,會更規(guī)范。”就此記者昨日采訪多位廣東省工傷保險專家,專家表示:“這一點,大家在討論的時候爭議就特別大,因為實際操作很難把握。”專家表示,首先是因為上下班很難鑒定,本意是按照正常的上下班路線,但是路線改變了怎么辦,下班的時候沒有直接回家去了商場購物或者是接送小孩,大部分時候根本無法取證。特別是現(xiàn)在的不少職工是彈性上班,并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所造成的結(jié)果便是,同類的事件,很可能在這一地方鑒定為工傷,在另一地方就不鑒定為工傷,操作難度大。
而且原來的條例本身也有可質(zhì)疑的地方,現(xiàn)行規(guī)定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保險的范圍,但是未將非機動車事故納入范圍,也就是說你因為機動車受傷害是工傷,因為是自行車就不算,還有高空墜物、路上遭遇搶劫等,都不在原來的工傷條例之列。“這導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
專家表示,征求意見稿將認定工傷的范疇限定在了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判定更為規(guī)范。
工傷保險賠付更完善
“不過,上下班因為機動車事故認定的工傷案件,數(shù)量還不少。”專家指出,相比一般的工作場所而產(chǎn)生的事故,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傷害還比較重。“工作場所一般就是弄斷腿、弄斷手,而交通事故可能就是腦外傷或者嚴重外傷。”
那么,相比之下,交強險和工傷保險的賠付,孰高孰低?“工傷保險的賠付相對是最完善的。除了一般的醫(yī)療之外,還有康復治療,治療期間一般有不超過12個月的停工留薪待遇;交強險可能更多的是一次性的賠付,而工傷保險可以享有長期的傷殘補助金。”
焦點二:
認定不需再看是否違反治安管理
根據(jù)原規(guī)定,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為導致事故傷害的,不得認定為工傷。征求意見稿刪除這兩種條款,從而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這一條以人為本,應該是按照工傷無責任補償原則來制定的。”專家表示。
焦點三:
單位補繳保險之后仍可享待遇
廣大參保職工的一個福音是,征求意見稿增加了“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欠繳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及罰款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支付新發(fā)生的費用”。
專家表示,工傷發(fā)生后給單位一條“補繳”的出路,實際上保障的是受傷職工的權(quán)益。
專家同時表示,這種時候的補繳方式,會加大工傷保險管理的難度,增加企業(yè)參加工傷保險的投機行為。“我不出事,就不參保,我出事了,才來參保。”對此,征求意見稿大大增強了對不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
焦點四:
一次性補助金標準有望提高
征求意見稿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原來的方案是,按照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而根據(jù)征求意見稿方案一,如果“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資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資計發(fā)”。方案二則將計發(fā)標準規(guī)定為60個月至80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焦點五:
最多可縮減程序30%左右
工傷保險的審批、復議時間長,也一直備受業(yè)內(nèi)詬病。而參考意見稿大大簡化了這些繁瑣的程序,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簡化了存在勞動關(guān)系爭議的工傷認定程序、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通過上述簡化程序規(guī)定,最多可縮減程序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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