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工傷
到底什么情況下不算工傷
2017-02-14 08:00:01
無憂保


一個越過雙黃線撞車,負主要責任;一個隨班車送同事,路線并非“回家”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車禍可認定為工傷,沙河口區(qū)法院近日判決的兩起案例中,卻都駁回了企業(yè)員工要求認定工傷的請求。近日,這兩起案例的審判長做出了詳細解釋,到底什么情況下不算工傷。
案件1 上班途中上反道 當場身亡
2011年11月16日6時10分,王某在上班加班的途中,駕車沿201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車輛突然進入反道,與一輛由東向西行駛的大客車相撞,王某當場死亡。
事故原因經(jīng)交警部門調(diào)查,發(fā)生事故時在冬季,事故路段是急彎路而且又是海邊濕地,地面結霜致車輛失控。交警部門認定,事故中王某負主要責任。王某所在的本市一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向市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認定王某為工亡。今年1月30日,市人社局認為王某并不構成工傷事故。王某的母親呂女士不服。
呂女士認為,交警部門的認定書僅是一種書證,對工傷的認定與否應參考事故現(xiàn)場的實際情況作為依據(jù),王某在本次事故的責任不能簡單以交警隊認定書作為唯一認定證據(jù)。呂女士出示了兒子王某上下班路線圖,用以證明此次交通事故確實是王某在上班途中。同時拿出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損害調(diào)解書,證明事故中大客車一方按40%責任賠償了王某家30萬元,以此證明王某和大客車負同等責任。
案件分析
王某是在上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次事故的成因,為王某駕駛機動車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越中心雙黃線駛入對向車道,其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由王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人社局依據(jù)該份證據(jù)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案件2 聚餐后坐班車出事 小腿骨折
張某今年24歲,浙江人,原在甘井子區(qū)華北路的一家汽車4S店工作。 2012年5月5日下班后,應公司部門領導邀請,張某同本部門員工到飯店聚餐。當日21時30分許,聚餐結束后員工結伴回家或回公司內(nèi)宿舍。張某與同事打出租車回到公司。后單位司機歐某酒后從飯店開班車返回公司,欲送同事于某回金州,張某隨車同往。
當日23時30分許,班車在沈海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張某及司機歐某受傷,張某的脛腓骨骨折。后經(jīng)交警認定,歐某系酒后駕駛車輛,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2012年7月2日,張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駁回,認定其不屬于工傷。
張某所在的4S店也認為,張某長期居住在南關嶺,距離4S店步行約25分鐘路程,所以工傷事實不存在。張某不服,向沙河口區(qū)法院提請行政訴訟,稱自己是乘坐班車回家時不幸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骨折。
庭審中,市人社局認為:一、張某當晚的聚餐是個人行為,不屬于公司活動,不是工作的繼續(xù);二、張某發(fā)生事故時,不是下班直接回家的途中;三、張某在同事聚餐后大約21點左右,已打車回到公司宿舍,員工歐某開車送于某回家,張某同車跟隨并不是回家;四、司機歐某屬于酒后駕車,事發(fā)時間也不是下班時間,更不是在班車路線上,屬于私用公車。以上四點都證明原告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
案件分析
爭議焦點是原告張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是否屬于張某下班途中。原告認為,聚餐系部門領導邀請,乘坐車輛是單位班車,故應屬“下班途中”。
被告人社局及第三人均認為聚餐是個人行為,且原告張某已乘坐出租車離開飯店回到公司宿舍,而張某再次離開宿舍前往金州已經(jīng)不屬于“下班途中”。
本案中,張某等人參加聚餐不屬于工作性質(zhì),就餐行為也不能認定為加班行為。張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23時30分許,這一時間遠遠超出了張某從工作單位回到居住地的合理時間。原告在聚餐結束回到公司宿舍后,又隨車陪同送于某回金州,該路線與張某從工作單位到其居住地的路線并不一致。
法官結論
上述兩起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案,均由沙河口區(qū)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朱曉宇作為審判長,最終法院都駁回訴訟請求,維持市人社局的行政行為。
何謂“下班途中”
從法律理論講,下班途中應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下班的合理時間,既包括職工按正常時間下班的情況,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后下班的時間;二是下班的合理路線,應是往返于工作單位與居住地之間的路線。同時應結合“回家”這一行為的目的性進行全面考慮。
相關法規(guī)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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