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常州工傷保險待遇調整
2017-02-15 08:00:02
無憂保


從常州市人社局獲悉,7月起常州市區(qū)工傷保險費率按照新標準進行浮動。另外,本月起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也有所調整。
根據《常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7月1日常州市二類、三類行業(yè)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將按照新標準進行浮動。與原《常州市市本級統(tǒng)籌區(qū)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常勞社〔2008〕49號)相比,新標準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變化。
一是新標準增加了工傷事故發(fā)生率這一因素作為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依據。所謂工傷事故發(fā)生率,是指一個年度內,用人單位職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次數與該用人單位平均繳費人數的比例。
其次是新增了不納入工傷事故考核范圍的情形。按照公平原則,《辦法》規(guī)定三類情形不納入工傷事故考核范圍:一是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二是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三是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這三類工傷事故發(fā)生的費用將不納入工傷保險支繳率的計算,不納入工傷事故考核范圍。
三是因工死亡不得下浮工傷費率的標準有所調整。老《辦法》因工死亡2人(含)以上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新標準調整為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也有調整
據介紹,近期常州市人社局制定下發(fā)了《關于發(fā)布常州市2013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相關待遇計發(fā)標準的通知》,對常州市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進行調整,調整對象為2013年6月30日前常州市按規(guī)定符合按月領取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人員,調整項目包括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護理費)、供養(yǎng)撫恤金。調整自7月1日起執(zhí)行。
調整辦法為:一、在當期繳費年度,調整后的工傷保險定期計發(fā)標準=調整前的計發(fā)金額×調整系數(調整系數為1.10);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員,按以上方式調整后,增加金額不足以下標準的,予以補足。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基礎上,每人每月增額分別為:一級傷殘增加280元,二級傷殘增加270元,三級傷殘增加260元,四級傷殘增加250元。2.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工亡職工已核定的撫恤金每月增加90元。3.生活護理費(護理費)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每月標準分別調整為2324元、1859元、1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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