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超48小時死亡是否工傷 工傷認定細則予以規(guī)范
2017-02-22 08:00:01
無憂保


09月22日訊,近日,深圳某廠女工在工作中暈倒兩天后離世,因搶救時間超48小時被當地人社部門認定為非工傷,雙方對簿公堂,家屬敗訴。這件事引起廣泛關注。
記者19日從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此前我省許多地方都出現過類似工傷認定爭議。比如,東臺市一家大型服裝廠縫紉工張某在上班期間突發(fā)疾病,醫(yī)院在48小時之內搶救出現腦死亡,經與家屬協商決定放棄搶救。服裝廠認為家屬是為獲得工傷賠償主動放棄治療,但當地人社部門依據醫(yī)院提供的病例和宣布死亡實際時間認定張某屬于工傷。
對于48小時之內的工傷認定,目前主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三種視同工傷情形: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是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是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病復發(fā)的。其中,容易發(fā)生爭議的多在第一種情況?!肮kU條例列出三種視同工傷情形,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南京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處相關負責人說,無論是48小時,還是72小時,總要有一個工傷保護內和保護外的時間節(jié)點,但無論哪個時間,總會有人被排除在保護之外。
為進一步消除爭議,人社部曾轉發(fā)吉林市一個48小時工傷爭議的典型案例。吉林市衛(wèi)計委科員孫某在單位參加會議期間突發(fā)疾病,經搶救于4天后宣布臨床死亡。當地人社部門以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為由作出不予工傷認定的判決。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終維持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亡)決定書。
人社部特別說明,雖然該案中醫(yī)院出具的病例資料能夠證明實際有效醫(yī)療在48小時內已結束,親屬是否選擇放棄治療不會影響死亡結果的發(fā)生,但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實際時間超過48小時,這與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內容相違背。雖然家屬和醫(yī)院的人道訴求是正當的,但工傷認定的判斷不能突破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專家認為,網絡時代讓很多職業(yè)的工作場所、工作時間變得更自由,對第一種視同工傷情形的認定提出更多挑戰(zhàn)。記者了解到,為了讓這一政策更具操作性,我省相關部門正在對突發(fā)性疾病導致死亡視同工傷的情形予以細化,并對其進一步規(guī)范。屆時,這一政策操作性更強,也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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