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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2012與老工傷保險條例 - 工傷保險
2017-03-21 08:00:01
無憂保


【導讀】:工傷保險條例2012與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2012與老工傷保險條例對比 1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tǒng)籌;老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市級統(tǒng)籌 2新第十四條: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
工傷保險條例2012與老工傷保險條例對比
1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tǒng)籌;老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市級統(tǒng)籌
2 新第十四條: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老第十四條: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3 新第十六條: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老第十六條: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4 新第二十九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費補助費,以及經醫(y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tǒng)籌地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 老第二十九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fā)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y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5 新第三十一條:加: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fā)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 老第三十一條:無
6 新第三十五條:“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本人工資?!?老第三十三條:“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本人工資?!?7 新第三十六條:“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老第三十四條:“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8 新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老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9 新第三十七條:“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本人工資。 老第三十五條:“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本人工資。
10 新第三十九條: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老第三十七條: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tǒng)籌地區(qū)的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亟洕?、社會發(fā)展狀況規(guī)定,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11 新第四十二條:無 ;老第四十條:被判刑正在收監(jiān)執(zhí)行的。
12 新第五十五條:以下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xié)議或者規(guī)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老第五十三條:以下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xié)議或者規(guī)定的。四、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13 新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老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 新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支付新發(fā)生的費用。 老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15 新第六十三條:加: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拒不協(xié)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老第六十三條: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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