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身份證進廠工傷沒得賠 企業(yè)擔三成責任 - 工傷保險
2017-04-05 08:00:01
無憂保


【導讀】:來東莞務工的鄒先生沒想到,因他此前冒用他人的身份證進廠工作,導致后來工傷索賠困難。經(jīng)過一審和上訴,一審、終審法院均認定鄒先生對未能獲得社保工傷賠償待遇應自行承擔七成責任,其最終僅獲得三成的工傷賠償金。
來東莞務工的鄒先生沒想到,因他此前冒用他人的身份證進廠工作,導致后來工傷索賠困難。經(jīng)過一審和上訴,一審、終審法院均認定鄒先生對未能獲得社保工傷賠償待遇應自行承擔七成責任,其最終僅獲得三成的工傷賠償金。法官提醒,冒用身份發(fā)生工傷,依法是不能得到社保部門的工傷待遇的。
緣起:員工冒用老鄉(xiāng)身份進廠
2006年2月,年近五十的鄒先生借用湖北同村老鄉(xiāng)“曾某”的身份證進入大嶺山鎮(zhèn)某公司工作。鄒先生以“曾某”的名義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10年12月,公司和“曾某”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辦理了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2011年3月,鄒先生在工作中受傷,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隨后,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鄒先生傷殘等級為傷殘四級。在鄒先生以真實身份申請工傷事故評定時,公司才得知“曾某”原來是鄒先生,因假身份,鄒先生未能獲得工傷待遇。
2011年6月,出院后的鄒先生回公司上班時,遭到了公司拒絕。鄒先生遂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久,勞動仲裁庭裁決確認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裁令公司支付鄒先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等共2萬元、經(jīng)濟補償金3040元及賠償金12160元。
2011年11月,鄒先生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2萬多經(jīng)濟賠償金和24萬元的相關工傷待遇共26萬多元。公司辯稱,因鄒先生提供虛假身份材料,勞動合同應為無效。鄒先生未能取得社保部門的工傷待遇賠償,應由其自行承擔其后果。
判決:用虛假身份獲三成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涉案勞動合同無效,公司不再維持雙方勞動關系合法有理。而鄒先生提供虛假身份信息而無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向鄒先生支付的款項,公司因核實不嚴承擔30%責任,鄒先生自身應承擔70%責任。
一審判決認定公司應支付鄒先生經(jīng)濟補償金及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款項共計12萬多元,駁回鄒先生大部分訴訟請求。鄒先生不服,提起上訴。日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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