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與同事?lián)Q班受傷能否按工傷論處 - 工傷保險
2017-04-07 08:00:01
無憂保


編輯同志:
我與方某系同一家公司車間操作機床的工人。四個月前,方某因家中有急事,打電話給我要求與我換班,即讓我為他上白班,他替我補回晚班。鑒于此前員工中也有類似的先例,我沒有多想便答應了他。車間領導對此也習以為常,見我換班并沒有提出任何異議。豈料,我在操作機床時不慎被齒輪切斷兩根手指,不僅花費了4萬元醫(yī)療費,還落下九級傷殘。由于公司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我不能從工傷保險部門獲取工傷待遇,我只好向公司索要賠償,但遭到拒絕。理由是我私下與方某換班,明顯屬于個人行為,也意味著我當時上班只是在幫助方某,而不是為了公司,不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陸琬英
陸琬英讀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的情形屬于工傷,公司必須對你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將職工因遭遇意外傷害,而構成工傷的要件限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履行工作職責”三個方面,并沒有將職工之間的私自換班作為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除外情形。鑒于你的手指被齒輪切斷并非你之所愿,甚至完全出乎你的意料,當屬“意外傷害”之列,所以你究竟是否構成工傷的關鍵,自然要看是否符合上述三個要件,答案無疑是肯定的:第一,你是在公司正常生產的時間段內受傷,即屬于工作時間;第二,你受傷的地點為公司車間,該車間無疑屬于公司的工作場所;第三,你同樣屬于履行工作職責,雖然你是在未經公司領導批準的情況下私自與方某換班,但這并不排除你具有公司職工的身份,更何況車間領導明知卻未提出任何異議,本身就是作為具體管理者代表公司對你換班行為的認可。同時,因你在公司車間的工作內容與方某一樣,都是該公司的工人,表明你完全能夠勝任該項工作,你換班工作所產生的效益,同方某上班一樣都屬于公司。所以,你的情況屬于工傷,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豆kU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公司違反相關規(guī)定,沒有為你辦理工傷保險,理應由公司來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仏|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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