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工傷保險資訊:“工傷責任自負”有法律效力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信息,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接到了一些讀者關于工傷問題的咨詢,其中有幾個出了工傷的勞動者,因為和用人單位提前約定“責任自負”而一直得不到工傷賠償。那么這樣的提前約定是不是有法律效力呢?
疏忽大意受工傷責任自負?
網(wǎng)友趙大哥:我文化程度不高,來城市打工是為了多賺錢,因此對保險一直不太在意。兩年前,我來到一家工廠做搬運工,工作辛苦,但收入還算不錯。在工作之初,公司要求員工注意安全,并約定如果是因為工人自身的錯誤導致身體受傷,公司是不負責賠償?shù)模敃r這一點我也是認可的。前不久,我真的出了工傷,因為我的疏忽大意不慎在廠內被貨物砸傷,導致腿部骨折。我覺得自己沒有違反工廠的規(guī)定,應該得到工傷賠償,但工廠方面卻認為責任在我自己,要求我按照約定,工傷責任自負。
律師解答:我國工傷認定及工傷賠償采用的是無過錯原則,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的行為不影響工傷的認定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要發(fā)生的意外事故符合以上工傷的規(guī)定,勞動者即可被認定為工傷。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理賠。趙大哥雖然是一時疏忽大意受了傷但,他受傷是在工作期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受傷,理應得到工傷賠償。
約定“工傷責任自負”有效嗎?
何女士:我的孩子今年20歲,打工不過半年時間就出了嚴重的工傷。因為上夜班,我兒子想偷點懶,沒有按照公司規(guī)定進行機器正常的操作,沒想到因此造成機器故障,自己也受了傷。他所在公司調查后證實這件事是因為我兒子違反公司操作流程造成的失誤引發(fā)了這起工傷,因此責任應由他自己承擔。后來我找到公司,主管拿出我兒子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確實約定“勞動者自身過錯造成的工傷責任自負”,主管還說我兒子弄壞了公司的機器還應該賠償。
律師解答:很多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范工作流程和提醒勞動者注意安全問題,在勞動合同中和勞動者做出“因勞動者自身過錯或者約定因勞動者自身操作失誤發(fā)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自行承擔責任,用人單位概不負責”等約定。很多勞動者因為合同中有此約定,在受工傷后感覺理虧,不知該如何要求工傷賠償,其實是錯誤的。因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此類工傷責任自負的約定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guī)定,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不過,工傷保險待遇和勞動者違反操作規(guī)章制度導致公司經(jīng)濟損失的違規(guī)行為是否賠償并不沖突,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給受傷員工工傷保險待遇。而員工違規(guī)行為給單位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合理要求員工進行賠償或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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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另外,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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