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勞動能力鑒定標準銜接有關問題處理意見 - 工傷
2017-04-14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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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l(fā)文部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郯l(fā) 文 號] 勞社部發(fā)〔2007〕8號
?。郯l(fā)文時間] 2007年3月6日
?。凵r間] 2007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保障廳(局):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 (GB/T 16180—2006)(以下簡稱新標準)已經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fā)布,將于2007年5月1日實施。新標準總結了實踐中的經驗,吸收了各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以及社會各界的修改建議,對原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做了修改和完善。新標準實施后,為做好新舊標準的銜接,實現(xiàn)新舊標準的平穩(wěn)過渡,現(xiàn)對新舊標準銜接過程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7年5月1日開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職工,進行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的,按新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對于2007年5月1日前已經作出了初次鑒定結論,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再次鑒定的,2007年5月1日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按新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再次鑒定。
三、新標準實施前已經作出了鑒定結論,如果傷情發(fā)生變化,工傷職工申請復查鑒定的,復查鑒定按新標準執(zhí)行。但傷情加重復查鑒定的級別低于原級別的,原鑒定級別不再改變。傷情未發(fā)生變化,申請復查鑒定的,原鑒定結論不變。
四、對于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作出了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而在新標準實施后進行復查鑒定且傷殘級別提高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做相應提高,工傷保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調整。
五、各地在實施新標準過程中可依照上述處理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妥善處理實施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特別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避免新標準實施前已經作出了初次鑒定結論,新標準實施后依據(jù)新標準進行再次鑒定,前后結論不同引起的矛盾。新標準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上報我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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