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 - 工傷
2017-04-28 08:00:02
無憂保


工傷保險實施細則
河北省邢臺市人民政府
邢 臺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6〕第18號
《邢臺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已經2006年1月1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6日起施行。
市 長 姜德果
二○○六年二月六日
編輯本段具體細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guī)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tǒng)籌、分級管理、調劑金上解,大額工傷費用統(tǒng)一調劑解決的制度。
工傷保險的參加范圍,按養(yǎng)老保險的參保范圍進行確定,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以本單位全部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中:職工工資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征,高于300%的,按300%計征,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人數發(fā)生增減變化的,應當在5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審核;因特殊情況不能即時審核的,應當于收到繳費申報材料之日起3日內審核完畢。用人單位應當于核定后5日內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七條 本市工傷保險行業(yè)分類、行業(yè)基準費率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wèi)生、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根據全市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fā)生率、職業(yè)危害程度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按照不同的工傷風險程度,劃分為三個類別:
?。ㄒ唬╋L險較小行業(yè);
?。ǘ┲械蕊L險行業(yè);
?。ㄈ╋L險較大行業(yè)。
第八條 縣(市、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本轄區(qū)內當年工傷保險費實際征收額的10%上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存入財政專戶,作為市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用于調劑解決縣(市、區(qū))出現的基金缺口。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人單位應按月向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將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基金主要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y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一)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二)工傷預防費;
(十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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