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原參加省級管理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
2017-06-03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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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原參加省級管理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勞社工傷〔2004〕11號 各市、縣(市、區(qū))勞動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省部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原參加省級管理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勞社工傷〔2004〕11號 各市、縣(市、區(qū))勞動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省部屬各單位: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fā)〔2003〕52號)規(guī)定,現(xiàn)就原參加省級管理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關于工傷認定工作(一)2003年12月31日前,工傷保險已經參加省級管理的?。ú浚賳挝缓碗娏?、鐵路、郵電、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業(yè)單位,從2004年1月1日起,其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分別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二)目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省(部)屬單位,其工傷保險的參保、認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市、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行業(yè)單位,從2004年1月1日起,應當參加省級管理的工傷保險統(tǒng)籌。(三)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行業(yè)單位職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應當抄送省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二、關于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一)從2004年1月1日起,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實行省和設區(qū)的市兩級鑒定。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鑒定。(二)原已經參加省級管理的用人單位職工,2003年12月31日前發(fā)生工傷,尚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三)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結論應當抄送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經辦機構。三、關于移交工作(一)省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應于2004年2月15日前將工傷保險原參加省級管理的?。ú浚賳挝宦毠と藬?shù)、繳費費率、基金支付等資料,盡快移交給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二)原參加省級管理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享受的長期待遇,從移交次月起,由接收地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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