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017-06-05 08:00:02
無憂保


《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第3款規(guī)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豆kU條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guī)定,是基于以下考慮:(1)被借調職工的勞動關系在原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自然應當承擔繳納工傷保險費等工傷保險責任;(2)被借調職工的工資、履歷等與工傷保險有關的檔案資料,一般應由原用人單位保管,并不在借調單位之間轉移,借調單位對被借調職工的有關情況并不清楚(現(xiàn)實中,就曾發(fā)生借調單位以被借調職工不是本單位職工為由拒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當雙方發(fā)生爭議時,也不利于當事人提供證據(jù),不利于對糾紛的調查取證和及時處理。因而,為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工傷保險權益,在總結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由原用人單位對被借調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同時,職工畢竟是在借調期間發(fā)生的工傷事故,為了公平起見,原用人單位可以在借調前或事后與借人單位就被借調職工的工傷保險問題約定隊議,當原用人單位承擔了被借調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后,可以按照協(xié)議要求借人單位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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