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09年調整工傷人員護理費調整標準
2017-06-05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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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北京市2009年調整工傷人員護理費的通知京人社辦發(fā)〔2009]65號 各區(qū)、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yè)主管局、總公司,各計劃單列企業(yè),各中央在京企業(yè),各有關事業(yè)單位: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jù)《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40號)的規(guī)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的護理費進行調整?,F(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1863.13元的,調整到1863.1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1490.5元的,調整到149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1117.88元的,調整到1117.88元?! ∪?、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企業(yè)由統(tǒng)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統(tǒng)籌的由企業(yè)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摹⒏鶕?jù)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享受護理費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企業(yè)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本┦腥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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