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員工
產前假必須要給員工嗎?
2017-06-14 08:00:02
無憂保


根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妊娠7個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同時,《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2007年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經二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 由此可見,在上海,女職工妊娠7個月以上,在工作許可的情況下,本人申請,需經過用人單位批準方可享受產前假。但妊娠7個月以上,經二級以上醫(yī)療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應當批準其申請。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