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者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理解適用于哪些情形?
2017-06-15 08:00:02
無憂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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