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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記錄保存2年與會計資料保存15年有無沖突?
2017-06-15 08:00:02
無憂保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guī)定:(一)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和匯總憑證都需保存15年;(二)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保存15年,日記賬保存15年,其中,現(xiàn)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存25年,固定資產卡片保存5年,輔助賬簿保存15年;(三)會計報表類:主要財務指標報表保存3年,月、季度會計報表(包括文字分析)保存3年,年度會計報表(包括文字分析)要永久保存;(四)其他類: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保存15年,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和銷毀清冊要永久保存,銀行存余額調節(jié)表保存5年,銀行對賬單保存5年,發(fā)票、收據存根、電算化會計檔案保存5年,主要財務文件、合同、協(xié)議等要永久保存。 兩者規(guī)定了不同的保管期限,但并不沖突。因為,兩者的側重點不同:會計資料的記錄是對企業(yè)某一時段支出收入的記錄,其記錄的項目不會具體到某個人每月的工資明細,而是某一科目項下的總體記錄;而工資支付記錄是專門記錄每個人每月工資構成、支付時間等因素的具體記錄。二者的作用也不相同:會計資料是對企業(yè)整個經營資產狀況的記錄,而保存工資支付記錄只是用人單位在勞動法項下的特殊義務,此項義務的設定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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