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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員工的行為是否屬于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2017-06-16 08:00:02
無憂保


【案情概要】王從琪于2001年9月30日至比亞迪公司擔任出貨工程師一職,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末份合同期限為自2014年3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4年1月份,比亞迪公司就上海—印度和上海—美國的海運運輸項目進行招標,XX公司以含稅總價890,333.22元中標上海—印度標段,王從琪作為專責工程師在招標會簽表上簽字。之后,比亞迪公司與XX公司之間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約定根據(jù)2013年3月21日簽訂的《國際貨運合同》,協(xié)商確定上海—印度和上海—美國的貨運價格,其中上海—印度的價格協(xié)議中約定:以上報價已包含貨物從上海工廠至印度NawaShewa產(chǎn)生的所有費用,比亞迪公司無須支付除此之外的其它任何費用。之后,比亞迪公司委托XX公司作為上海發(fā)往印度兩單海運業(yè)務的貨代公司。2014年3月11日,比亞迪公司工作人員姜某某依據(jù)部門經(jīng)理陳某某及王從琪制作的費用表格制作了《付款申請單》,申請單載明付款總金額為2,683,461.21元,根據(jù)付款申請單的費用明細可見,付款總金額中包含了上述兩單海運發(fā)生的異常費用818,095.81元。該異常費用最終造成比亞迪公司63萬余元損失。2015年1月6日,比亞迪公司以王從琪工作嚴重失誤,未盡到費用審核職責,也未將有效付款憑證提供給西安財務部,導致公司額外支付巨額費用,依據(jù)《比亞迪公司員工日常行為考核細則》6.2.6條和《比亞迪公司處罰制度》6.2.2條規(guī)定,決定予以四級處罰為由解除了與王從琪的勞動合同關(guān)系?!侗葋喌蠁T工日常行為考核細則》6.2.6條規(guī)定:工作失誤,視后果嚴重程度,予以一級及以上處罰。《比亞迪公司處罰制度》6.2.2規(guī)定: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給公司造成50,000元以上損失或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罰后果為解除勞動合同,取消當月表現(xiàn)獎或績效獎,并且不得再次進廠。2015年2月26日,王從琪向上海市松江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比亞迪公司支付王從琪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5,399.92元。庭審中,王從琪認為,其作為出貨工程師,只負責出貨的時間、物品、次數(shù)等,負責接收和傳遞信息,采購部負責簽訂項目合同,經(jīng)費審核也是其他部門的職責,且其對于涉案的補充協(xié)議并不知情。公司認為,王從琪擔任出貨工程師,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費用審核;且王從琪的過錯行為給比亞迪公司造成63萬余元的損失,而比亞迪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明確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5萬元以上損失的,即屬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比亞迪公司據(jù)此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屬合法?!九袥Q結(jié)果】仲裁松勞人仲(2015)辦字第951號:駁回王從琪的仲裁請求。一審(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446號:比亞迪公司支付王從琪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1,264元。二審(2016)滬01民終2762號:維持一審判決?!緺幾h焦點】如何認定員工的行為是否屬于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藍白快評】嚴重失職類案件的爭議焦點往往在職責過錯和損害結(jié)果兩方面。用人單位乙方在本案一審二審中,先后因損害結(jié)果和職責過錯證明不充分被人民法院找到破綻,繼而敗訴?!秳趧雍贤ā返谌艞l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實務操作中,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失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用人單位應證明勞動者負有相關(guān)的工作職責。對此,可以通過勞動合同中關(guān)于工作職責的描述、規(guī)章制度等材料證明,且勞動者對于自己的工作職責應知或明知。這是證明失職行為的前提,也通常是此類案件的爭議焦點。如本案中,王某認為自己作為出貨工程師,崗位職責不包括費用審核;而公司認為王某的職責包括且不限于費用審核。其次,用人單位應證明公司確因勞動者的失職行為產(chǎn)生了嚴重的經(jīng)濟損失或其他嚴重損害。其中,針對經(jīng)濟損失,法院普遍傾向于只認定實際損失,預期利益通常不被認可。同時,對于經(jīng)濟損失的證明,用人單位應優(yōu)先提供支付憑證、賠償協(xié)議、訴訟文書等直觀的材料。如本案中,公司為證明相關(guān)損失的存在,特提交了因員工行為導致被其他公司上訴的反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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