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合同
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017-06-16 08:00:02
無憂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guī)定第二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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