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民事賠償后還能否獲得工傷保險補償?
2017-06-18 08:00:02
無憂保


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lián)p害賠償在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fā)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工傷事故在民法上又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chǎn)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南嗷リP系問題。 既然工傷事故具有工傷保險和侵權責任雙重屬性,那么工傷的勞動者就存在兩個請求權,一個是基于工傷保險關系而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另一個是基于雇傭單位的特殊侵權而享有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那么在兩種請求權產(chǎn)生時,法律允許人們如何去進行選擇呢? 「案情回顧」 章某之子在工廠上班時不幸被物流公司送貨的汽車撞死。后經(jīng)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隨后,章某向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提出申請,要求支付工傷待遇。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以章某從交通事故中已獲賠的數(shù)額超過了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核定的數(shù)額為由,認定無需支付胡某工傷保險待遇。章某提起行政訴訟,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章某的訴訟請求。 「庭審聚焦」 章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依據(jù)《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栋踩a(chǎn)法》規(guī)定,因生產(chǎn)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yè)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shù)臋嗬?,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豆kU條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企業(yè)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蛾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中明確,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依《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綜上所述,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并不影響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據(jù)此,二審法院認為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以章某已獲得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數(shù)額已超過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所核定的數(shù)額為由,作出工傷保險待遇不再支付的行政行為,于法無據(jù),依法應予撤銷。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并責令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重新作出答復。 「律師點評」 從二審法院的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對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其職工或家屬在獲得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這個問題是持支持態(tài)度的。 (一)對用人單位而言,是義務亦是保障。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依法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同時,繳納工傷保險也是一種保障,可以降低用工的風險。因為一旦被認定為工傷,例如醫(yī)療費、生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死亡補助金等費用均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無需用人單位承擔。 因此,用人單位及時繳納工傷保險可以減少與員工的矛盾,降低用工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和公司與員工之間的關系。 (二)對員工而言,可獲雙重賠償。 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性質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尤其是《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因此,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并不影響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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