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關系
交了辭職信就沒勞動關系了嗎?
2017-06-23 08:00:02
無憂保


喬法官:我和弟弟都是2009年年底從山區(qū)里出來打工的。我在一家建筑企業(yè)工作,弟弟則與一家材料加工廠簽了份兩年期的合同。 今年4月,家里有事催我們回去。我倆約好一個月后一起回家。但是后來因我突然有急事,就叫弟弟再等我兩天。沒想到事辦完還沒等我趕過去,卻接到了電話,說弟弟的手被廠里的機器弄傷了。廠方將弟弟送去了醫(yī)院,也付了醫(yī)藥費。但由于之前廠里沒有繳納過保險,因此當我們提出工傷賠償時老板矢口否認。他說弟弟在出事前已經寫了辭職報告,此后他們已經沒有勞動關系了,并說弟弟那天是在辦理交接手續(xù)的時候發(fā)生的意外。弟弟告訴我,他是根據廠里的要求提前三十天寫了辭職報告,但是因為我有急事外出了,他交了辭職報告后仍在廠里繼續(xù)工作。事故是上班時間發(fā)生的。喬法官,我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規(guī)定的。難道勞動者交了辭職報告就與用人單位沒勞動關系了嗎?打工者小鄭 小鄭: 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有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權利。我們國家為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專門制定了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必須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依法給予受傷職工享受相關工傷保險規(guī)定確定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很多用人單位之所以不愿意認可勞動關系目的也在于不愿承擔相應的工傷補償責任。 本案中,你弟弟的情況與普通的勞動關系確認糾紛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即雙方對你弟弟與單位原來存在勞動關系是沒有異議的,只是對事發(fā)前是否已經解除勞動關系存在爭議。 我們知道勞動關系的解除既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以由勞動者提出。對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雇決定、退工單等是勞動關系解除的重要標志。而對于個人辭職而言,除非用人單位存在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形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之外,勞動者辭職均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 因此,對于勞動者一方離職的,通常情況下辭職報告是一個判斷雙方勞動關系是否已解除的重要標志。但這也不是絕對的,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時常會碰到提交辭職報告后經單位挽留又持續(xù)勞動關系等比較特殊的情況。此時,判斷勞動關系是否仍存續(xù)還要結合此后雙方是否仍繼續(xù)在履行勞動權利義務、是否辦理了交接、結清了報酬等情況?,F(xiàn)單位出具了你弟弟書寫的辭職報告,事情似乎對你們不利。但只要你能提供相應證據證實,辭職報告確定的離職之日后你弟弟仍受到單位的管理監(jiān)督,并仍在為用人單位工作,即可以基于勞動關系主張工傷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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