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工傷
非法用工傷亡人員賠償是否以“工傷”為前提
2017-06-24 08:00:02
無憂保


【案情】 ????王某于2011年3月進入某制衣廠工作,該制衣廠一直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2011年12月6日下午,王某在醉酒操作機器的過程中,因操作不慎,手部嚴重受傷。后經勞動能力鑒定王某傷殘為九級。?? 【爭議】 ????王某能否獲得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可以獲得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豆kU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無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斗欠ㄓ霉挝粋鋈藛T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本案中,王某在無營業(yè)執(zhí)照的制衣廠工作時受到事故傷害,制衣廠應支付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不能獲得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什么是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給出了明確答案,是指無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與用工單位是什么關系?一般認為雙方是勞務關系,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勞務關系,它與勞動關系又非常相似,兩者內容完全一致,僅僅在勞動關系主體資格方面存在一定差異,具有勞動關系主體資格的為勞動關系,否則為勞務關系。真是因為這種相似性,《工傷保險條例》才對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作出原則性的規(guī)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是認定工傷,這也是工傷職工從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獲得賠償?shù)睦碚撋系囊罁?jù),從構成工傷的事由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事故傷害勞動者都有權獲得工傷待遇,如勞動者某些嚴重的過失或違法犯罪的情況下,是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的。換一個角度講,勞動者或其他勞務提供者在某些嚴重的過失或違法犯罪的情況下發(fā)生事故傷害,后果必須自己承擔,不能從他處獲得賠償,這也是法律的一般原則,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的一次性賠償也不應例外。假如說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只要受到事故傷害就能獲得一次性賠償,那么對于其他與用人單位正式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來說明顯是不公平的,僅僅是因為一方是非法用工單位或是童工就可以享受這種特別“待遇”,而違反法律一般的原則,顯然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